买了新房不复婚 前妻诉求无证据

茂名资讯助手1 2018-03-14 10: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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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底,王女士和其丈夫李先生想换大房子,计划在北京通州区购买第二套房,但由于积蓄有限,为节省开支,二人协商后决定假离婚。随后双方带着拟好的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约定除共有的60平方米房子归王女士所有外,其余财产如小客车、存款、股票等均归李先生所有。后李先生以自己的名义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底,王女士和其丈夫李先生想换大房子,计划在北京通州区购买第二套房,但由于积蓄有限,为节省开支,二人协商后决定假离婚。随后双方带着拟好的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约定除共有的60平方米房子归王女士所有外,其余财产如小客车、存款、股票等均归李先生所有。后李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在通州区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却并未与王女士复婚,不久之后与年轻的刘女士结婚。王女士盛怒之下将前夫告上法庭,以离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无效为由要求分割李先生120平方米房产及小客车、存款、股票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自愿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双方对财产处分约定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庭审中王女士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故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所谓的“假离婚”常指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约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的行为。“假离婚”并不是法律术语,只要双方自愿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就视为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本案中王女士与李先生在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以离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离婚协议无效。关于双方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因离婚协议涉及感情、妥协等各方面因素,双方达成一致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并且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才可能获得支持。本案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协议处分,而庭审过程中王女士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签署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李先生所购房产属于离婚后购买的财产,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故王女士无法分割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所以”假离婚”中一旦一方变了心,法律上能够提供的救济途径较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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